众源新材: 众源新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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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是独立董事的专门工
作机构,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 1 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专门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专门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独立董
事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成员可列席专门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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