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君亭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
董事须回避表决;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
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
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
等措施。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当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
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
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具体经办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公司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
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
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所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
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
及后续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 罚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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