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都科技: 佳都科技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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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7 日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
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申报计划卖出的前 15 个交易日上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
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
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本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
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监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
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因董
监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
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任期届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
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全部自动解锁。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
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
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
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30 日内,或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
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身份信息及所持
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
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进行本公司股票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根据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买卖佳都科技股票申报表
            拟减(增)持         计划减持          减持(增
减(增)   股票            股票来          减持(增          减持(增
            股份数量           (增持)          持)价格
 持人    账号             源           持)方式          持)原因
             (股)           时间区间          区间
                      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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