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力: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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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合力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独立董事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独立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案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
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审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公司未公开
披露前,独立董事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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