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 天圣 公告编号:2024-012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于近日
发现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扣划,其中涉及募集资金账户之重庆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江北支行”)中的部分募集资金
被扣划。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金被扣划的基本情况
扣划金额 扣划后账户余
开户人 开户行 账户性质 银行账户
(万元) 额(万元)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 020501012001002**
股份有限公司江北 77.0700 1,335.3719
账户 **
支行
天圣制药集
团股份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一般账户 346010100100*** 277.8545 521.4979
公司重庆万州支行
公司
合计 —— —— 354.9245 ——
二、本次部分资金被扣划的原因
律文书。经向银行初步了解到,本次资金被扣划系原告帅培清、王太国、郑守
国与被告重庆新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药业”,新美药业曾为公司
的子公司,2017 年 9 月公司收购了新美药业 100%股权,2019 年 12 月公司不再
持有其股份)、天圣制药、陈谊、冯谊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的相关案件,法院
对上述案件作出了(2023)渝 01 民终 11949 号、(2023)渝 01 民终 3798 号、
(2023)渝 01 民终 380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美药业偿还帅培清、王太国、
郑守国相关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天圣制药、陈谊、冯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鉴于法院作出的(2023)渝 01 民终 11949 号、(2023)渝 01 民终 3798 号、
(2023)渝 01 民终 380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帅培清、王太国、郑
守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扣划了公司部分资金。
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2022)渝 0151 民初 5075 号民事判决,一
审判决新美药业偿还王太国、帅培清借款本金 84.39 万元及相应利息,公司、陈
谊、冯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渝 01 民终 11949 号
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正在积极与法院沟通(2023)渝 01 民终 3798 号、(2023)渝 01 民终
服判决结果,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申请。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
关事宜,将积极搜集证据应诉答辩,协助法院查明客观事实,并将依法采取相
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司将尽快启动向陈谊、
冯谊个人的追偿程序。
准的诉讼事项涉及的总金额(包括上述被扣划资金涉及的案件),因为没有达
到诉讼事项披露标准,公司之前未单独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三、本次资金被扣划对公司的影响
的 0.1626%。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货币资金余额 24,010.2172 万元,本
次被扣划资金占公司截止 2024 年 3 月 31 日货币资金的 1.4782%。本次被扣划资
金的银行账户非公司日常经营使用的主要账户,也不涉及公司基本账户,本次
资金被扣划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用自有资金向募集资金账户全额补足法院扣划的款项。经公司自查,截至目前,
除前述农商行江北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被法院扣划部分资金外,公司其他募集资
金不存在被冻结、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基本完成,本次募集资金划扣金
额较小且公司已以自有资金补足,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正积极与法院沟通上述公司资金被扣划相关事项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
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选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