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龙物流: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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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铁龙集装箱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运作,促进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公司治
理水平,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由全部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经理层及相
关部门和人员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董事要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独立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第四至七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第六条 在公司未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情况下,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
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P
                  A
                  G
                  E
  (一)提名或者任免公司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公
司需要研究讨论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公司证券事务部协
助履行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参会人员: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公司全体 3 名独立董事参加;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负责决议和会议记录的整
理;
  (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但无表决
权;
  (四)若有需要,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外部专家、顾问参加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其他两名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
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
                    P
                    A
                    G
                    E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会议议题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项会议议题表决意向的指示(同意、反对或
弃权);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位独立董事拥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和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等作为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独立董事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该等决议承
担责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独立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后报
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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