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何云霞律师、张玉慧律师列席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公告编号:2024-015)。
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孟书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03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
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3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议。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决。
人代表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
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
(二)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019,700 股,反对票为 14,1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019,700 股,反对票为 14,1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019,700 股,反对票为 14,1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87,700 股,反对票为 14,100
股,弃权票为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1%。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31,019,700 股,反对票为 14,100 股,弃权票为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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