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景食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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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仲景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景食品”、“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保荐代表人          程超、宋乐真
 联系电话           021-68826801
  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仲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08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注册地址           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 211 号
 办公地址           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 211 号
 法定代表人          孙锋
 董事会秘书          王飞
 联系电话           0377-69766006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1 月 23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
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
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意见;
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同意将原募投项目“年产 3000 万瓶调味酱生产线项目”调整为“年产 6000 万瓶调
味酱生产线项目”,项目实施地点由“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 211 号”变更为
“河南省西峡县创业大道西侧、果香路东侧”,建设周期由 2 年变更为 2.5 年,投
资总额 13,600.00 万元变更为 20,554.52 万元;同意将原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
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本公司、郑州仲景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投
资总额由 15,000.00 万元变更为 24,650.00 万元。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对
上述变更事项无异议。
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年
产 6000 万瓶调味酱生产线项目” 变更为“仲景食品产业园一期项目”,项目实施
地点由“河南省西峡县创业大道西侧、果香路东侧”变更为“河南省南阳市新区大
道以南、东环路以东、信臣路以北、白桐干渠以西区域”。2022 年 9 月 22 日公
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21,488.05 万元、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 13,886.45 万
元 (上述金额含利息及理财收益)投入至该项目。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
仲景食品 (南阳) 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对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对
上述变更事项无异议。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出具相关报告,并配合保荐机构对有关事项的核查工作。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其信息
披露文件,督导期内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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