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勤[2024]-F-【004】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管理办法》”)以及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从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2024年3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
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8日14:00在辽宁省凌海市大有乡双庙
农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峰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
会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当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
全体股东,公司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等资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50,186,15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571%。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数1,347,6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代表股份151,533,84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69%。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出的全部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
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选举2名股东代
表和1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检票和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
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表决结果
根据上证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
并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且单独统计了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
果。根据公司宣布的表决结果,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习战鹏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陈晶燕】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