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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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 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第五条   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
      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 五条规定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 董事或独
      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 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
             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 审议公司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 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委员
       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 急召开会
       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
       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
       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
       通知。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 员会会议
       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 和书面传
       签等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 有一票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有反对意见的,
       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 请董事会
       审议。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审议
       事项涉及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外部专家主要负责对会议所议事项中涉及 的专业问
       题提供咨询意见和专业建议。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请的列席会议专家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
       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 委托书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 作出之日
       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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