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柳炳康)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期内(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8 月 25 日),本人
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及经验,认真审
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审慎发表独立意见,积极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任期内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柳炳康,1952 年 7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国家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1982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在合肥工业大学工作,历任助教、
讲师、副教授、教授等,2017 年 8 月退休。2017 年 6 月至 2023 年 8 月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事均亲自出席,不存在连续两次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参会前,本人认真阅
读会议相关资料,对相关议案进行必要的询问;会上认真参与讨论,客观公正地
发表独立意见,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任期内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
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对相关决议执行情况
予以积极关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董事会 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 本年度应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
委托出席 缺席董
姓名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参加董事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事会次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数
事会会议
柳炳康
(离任)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序号 发表独立意见时间 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意见类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关于免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的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
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
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独立意见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
立意见
关于 2022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
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独立意见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
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三)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推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开展。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共召集并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未有委托他人出席
或缺席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议;日常
本人亦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督促公司认真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职责。
则》等相关规定,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未有委托他人出席或缺席情况,勤勉尽
责发挥提名委员会在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方面的专业职能和作用。2023 年
度任期内,公司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会议 3 次,议题涵盖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三届高级管理
人员的遴选及任职资格审查等事项;日常本人积极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动态,未发现相关人员存在《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会议,但本人仍按照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
极参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密切跟踪公司“十四五”战略规划的落实情
况,对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情况
股子公司现场调研等形式深入公司开展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内控建设等情况。同时还通过邮件、电话、微信等途径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战略执行、
重大项目进展、各业务板块生产经营情况及困难、公司治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持
续跟踪了解,并对公司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平
时本人亦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相关报道、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切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本人持续、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公司及
时、公平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2023 年本人所在任
期内,公司共发布定期报告 3 份、临时公告及文件共计 93 份,信息披露工作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认真接待到公司调研的投资者,耐心接听投资
者电话咨询,及时回复投资者提问,积极举办业绩说明会,参与投资者沟通、交
流工作,保证了与投资者交流渠道畅通,确保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公开,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一直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
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参加公司
组织的持续督导机构对董事的专题培训与交流活动,并通过了解行业动态和同行
业公司的经营情况,不断提高自身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意识和履职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交易的议案》,同意由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
务工作,服务期限为 2 年,服务费用共计 229.60 万元。本次交易完全按照市场
规则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本人 2023 年度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
司《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
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
称“容诚所”)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
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
况,可以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议案》。以上两次会计政策变更均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
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人员薪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孙医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韦法
华先生、李挺先生、朱旭先生、孙医谯先生和欧园先生 5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萍华女士、丁斌先生和苏剑鸣先生 3 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的
要求。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
度薪酬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期内,本人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同时,感谢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和相关人员对本人过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柳炳康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