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业股份: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和《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
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
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
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
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支
出除外)发生,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下列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8,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须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15%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股利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5%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具体分红
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
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
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
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
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处理
  如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九)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编制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
分配规划,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十)股利分配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决议后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
之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
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
行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维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维业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