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集团: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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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代码:148245.SZ                债券简称:23 天健 Y1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本次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为2024年04月10日,凡在2024年04月10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04月10日(含)前
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3
年04月11日起息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23天健Y1”、
“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48245.SZ)将于2024年04月11日开始支
付本期债券2023年04月11日-2024年04月1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
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根据《深圳市天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
周期(即延长 3 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所在计
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
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
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
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兑付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
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任保证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
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98%。每 10 张“23 天健 Y1”面值人民币
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9.80 元,扣税后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1.84
元。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04 月 1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2024 年 04 月 10 日买入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04 月 10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
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
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认可的其他机构)
       。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
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年第 37 号)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
    (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策的通知》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 2021 年 10 月
税期限延长至 2025 年底。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 7019 号天健商务大厦 16 楼
 联系人:罗冰
 电话:0755-88910546
 传真:0755-82990006
 邮编:518034
 八、相关机构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联系人:吴泽楷
 电话: 0755-81981425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联系人:吴泽楷
 电话:0755-81981425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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