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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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四月
               财务顾问声明
  本财务顾问接受天津建龙委托,担任天津建龙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
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
神,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
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如下:
  作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中信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
权益变动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
上提出的。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西宁特钢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西宁特钢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权
益变动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       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上市公司、西宁特钢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       天津建龙钢铁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建龙集团指定受
             指
建龙               让上市公司转增股份的主体
建龙集团         指   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建龙作为建龙集团指定的主体参与上市公司破产重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整,受让上市公司 974,910,000 股转增股票,持股比例为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之重整投资
《重整投资协议》     指
                 协议》
《重整计划》       指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指上市公司现行/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A 股/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天津建龙不持有西宁特钢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天津建龙受让西宁特钢 974,910,000 股转增股票,持股比
例 29.95%。本次权益变动后,天津建龙成为西宁特钢控股股东,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29.95%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志祥。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投资人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天津建龙             -          -   974,910,000     29.95%
合计               -          -   974,910,000     29.95%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三)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
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
的股东权益。
  因上市公司 2018 年至 2023 年年报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毛利率的同比变
动幅度计算错误,2024 年 3 月 21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
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周泳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24]2 号),对上市公司及财务总监
周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同日,上市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出具的《关于对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
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078 号),对上市公司及财务总监周泳予以监
管警示。目前,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正采取措施对相关事项进
行整改。本财务顾问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整改进展。经核查,除前述事项外,
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
求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独立性的承诺
  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保证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西宁特钢保持
分开,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
利用控制权损害西宁特钢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
业保证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西宁特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资金。
人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西宁特钢造成损失,本承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其实际
控制人张志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天津建龙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西宁特钢及其子公司之间目前存在的部分
业务重合情况,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的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
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新增投资建设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
生产线。
既有生产线导致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承诺
在改造完成后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
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
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
争。
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资产的机会时,本承诺人承诺优先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若
上市公司放弃收购机会,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收购相关资产后 5 年内,在适用
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
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
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间接控股股东建龙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西宁特钢及其子公司之间目前存在的部分
业务重合情况,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的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
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新增投资建设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的生产线。
改造既有生产线导致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
承诺在改造完成后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
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
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
业竞争。
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资产的机会时,本承诺人承诺优先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若上市公司放弃收购机会,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收购相关资产后 5 年内,在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
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对于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与西宁特钢及其子公司之间目前存在的部分
业务重合情况,本承诺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的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
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
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新增投资建设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
生产线。
造既有生产线导致新增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本承诺人承
诺在改造完成后 5 年内,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
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
竞争。
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资产的机会时,本承诺人承诺优先由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若上市公司放弃收购机会,本承诺人及控制的企业收购相关资产后 5 年内,在适
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减少竞争性业务、维护
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业务调整等
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前述同业竞争。
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发生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
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其实际
控制人张志祥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天津建龙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
公允决策程序。
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
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
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间接控股股东建龙集团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1、在作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本承诺人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天津建龙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
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
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业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
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实际控制人张志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人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天津建龙行使股东权利;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涉
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
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将尽可能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
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
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其实际
控制人张志祥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权益变动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改变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重整计划》
中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进行
重大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重整
完成后,西宁特钢董事会设置 9 名董事,其中非独立董事 6 名,独立董事 3 名;
非独立董事中,天津建龙提名 3 名(其中 1 名担任董事长),转股债权人提名 2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中,天津建龙提名 2 名,转股债权人提名 1 名,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置 3 名监事,其中天津建龙提名 1 名,转股债权人
提名 1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1 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天津建龙提名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适当调整。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
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工作。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
届并调整专业委员会、选举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聘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编号:临 2023-131),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提名、提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议案。
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提名、提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及提名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吴海峰先生为职工董事,选举武永孝先生为职工
监事。
调整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及选举十届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关
于选举十届董事会董事长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选举十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调整完成后,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届监事会成员如下:
  第十届董事会成员:汪世峰(董事长)、丁广伟、王非、徐宝宁、周雪峰、
吴海峰(职工董事)、司永涛(独立董事)、何鸣(独立董事)、范增裕(独立董
事)
 。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汪世峰(主任委员)、司永涛、王非、徐宝宁、周雪峰。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司永涛(主任委员)、丁广伟、范增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何鸣(主任委员)、范增裕、王非。
  第十届监事会成员:杜明(监事会主席)、徐富祥、武永孝(职工监事)。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调整完成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总经理:丁广伟;
  (2)常务副总经理:张伯影;
  (3)副总经理:于斌、苗红生、张伟、吴海峰、周泳;
  (4)财务总监:周泳;
  (5)董事会秘书:焦付良。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调整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
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调整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调整情形。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有相关决定,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024 年 1 月 11 日,上市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编号:临 2023-136)。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
相关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对上市公司
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
司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2024 年 1 月 11 日,上市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治理
相关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编号:临 2023-136)。
  上市公司 2023 年 12 月修订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
形式。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4)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 当年已实
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
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三)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
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
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相关修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
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内容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组织结构调整的议案》。会议同意,为适应公司司法重整后可持续发展的
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管控效率,全面提升管理
水平和运营效率,结合公司战略规划,对现行组织机构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 2023 年 12 月 27 日披露《关于组织机构调整的公告》(编号: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内部组织机构进行
调整,相关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
情形。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情形
   根据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披露的《2023 年年度报告》等公告文件、天津
建龙和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
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
核字[2024]0111002955 号),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及时办理
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
东权益;除上述应整改事项外,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
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天津建龙、建龙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志祥严格履行了
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
续计划的情形;未发现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
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嘉伟              余   跃
              马   骏            王岫岩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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