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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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华安证券”)作为宁
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11月8日至本次现场检查(以
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
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冯春杰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何继兵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以及内部控制的
相关制度等,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查阅了内部控制报告等资料,并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及内控制度,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通过抽样方式核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执行情况以及
对外信息报送合规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依规展开信息披露工作,披露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三)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
重大投资或交易、资金划拨对手方的情况,并与关联方清单进行比对,核查公
司定期报告中关联交易的披露情况以及关联交易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
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公司已按照关联交易相关制度进行管理、决策与信
息披露,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获取了本持
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银行对账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公司出具的《2023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相关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
意见相关会议资料,抽查募集资金大额支出的会计凭证及原始单据,并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就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访谈。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
已使用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
《企业信用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
外投资的披露情况及完整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研究报告,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业绩情
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
未发生重大变化,业绩情况较好,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上市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
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保荐机构本次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
资料,及时安排保荐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相关访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
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
露、独立性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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