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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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可
持续、高质量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环境保护、社会
责任及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
推动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的发展。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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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协助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统筹推动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体系建设(以
下简称“ESG”),研究及制定公司的 ESG 愿景、目标、策略及架构,
确保其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需要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
求;
     (二) 关注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及机遇,并
就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业务影响提供建议;
     (三) 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并推动、指导 ESG 工
作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建议;
     (四)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SG 培训,定期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就改善 ESG 绩效表现提供建议;
     (五)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
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工作小组筹备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执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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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
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会议
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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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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