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加
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未影响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
项。
独立董事:华金秋、吴敬、宋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