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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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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06G20230445-00001 号
致: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浦洪律师、
何雪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溢多利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
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
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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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七)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事会负责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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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
隔已达到 15 日,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6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
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3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会议室(珠海市南屏科
技园屏北一路 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 9:15-15:00。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议主持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签名。
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
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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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154,512,0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27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共 3 人,所持股份合计 28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8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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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
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其中,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
果为:
(一)以累积投票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302,0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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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陈少美先生、周德荣先生、伍超群先生、陈冠丞先生当选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以累积投票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杨得坡先生、袁自强先生、任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三)以累积投票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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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154,239,0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3%;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表决通过,代清影女士、朴希春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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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溢多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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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浦洪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何雪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