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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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共达电
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包含全体独立董事,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及提供相关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
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职责和需要研究讨论公司的相关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在公司被收购情况下,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事项;前款第(六)项至
第(七)项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案;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
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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