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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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的有关规定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
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一),规范公司与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等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
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上市规则》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
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暂缓披露、免于披露情况,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证券事务代表在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组织安排及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应当定期
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子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
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对
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
露。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协助其工作,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配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
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管理制度项
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
  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本管理制度项下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
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
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 为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
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
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
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
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
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
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三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
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
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
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
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三十三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违反上述
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
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反应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的文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对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
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并经其审核后,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应披露信息的相关文件、资料需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并按照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该等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股东会决议;
  (四)监事会决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
  (六)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七)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八)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
  (九)所涉资产的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涉及文件、资料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应当及时归
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附件二),规范
未公开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对其知晓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重大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
供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
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
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
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
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规定事
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管理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
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
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
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
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行的检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其它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
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情形之一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附件一: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
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
  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
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
露、股东大会、电话咨询、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网站、
电子邮箱、媒体采访和报道等。公司应建设网络沟通平台,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
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
  公司将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参观
过程应合理、妥善,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
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
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但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应注意不得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
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
承诺书。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
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如拟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
荐代表人(如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如拟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
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
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价格。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
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重大诉讼、重大经营亏损、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
动、 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
理方案。
  (五)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六)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
关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
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
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意识。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责任人为:
 (一)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选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
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积极
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等的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
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
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获得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
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
督促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
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负责汇总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
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第十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
及各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
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如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
定期查询,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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