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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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
后续培训。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
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
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以上规定的任职条件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
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上市规则》第4.4.4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及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
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工作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
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由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
章程》,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
同。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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