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4-024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的具体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适应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 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民主
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性和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
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必须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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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停止履职但未停止
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
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 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
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准则》、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运作》、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一) 根据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提出建议:
(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案和制度等;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研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
准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考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排持股计划;
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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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
划或方案。 划或方案。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理人员考评程序:
…… ……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
提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 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
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
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
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数通过。
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
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
未解除,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 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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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规范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共达电声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独立董事二名。 中包括独立董事三名。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事会提出建议: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建议; 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
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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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
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
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
加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 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
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
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 一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强化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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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独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括
独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 立董事二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应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董事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
构。 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
审计;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六)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审计活动。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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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
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
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
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新增)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
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新增)
第十二条(新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
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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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
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
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
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
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
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
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分说明理由。(新增)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
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
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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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
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
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
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 删除
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机构包括其负责人
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经委 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
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 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时会议,均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
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
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期。 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
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
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4-024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
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董事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审
计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
数。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
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 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
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事项表决结果、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时限不少于十年。
除上述内容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其他内容不变。
二、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