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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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
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投资者教育基地、
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媒体
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
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公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符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
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
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
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
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遵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包括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
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
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接受投
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
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
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
人员需着正装、用语规范;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
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十六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
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要求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
自行决定,采取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新闻采访等活动与投
资人进行接触。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
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
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
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由证券部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
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
准备、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一或两人
专人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
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
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
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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