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朴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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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
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
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
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
已于2023年8月1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并于当日生效。现将2023年度本
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拥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在从事的专
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等情况如下:
  王朴,硕士学历,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五部、六部总经
理,2018年10月至今任北京瀚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CEO,2020年9月至今贵州圣
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任公司独立董
事。
  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
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
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
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议情况如下:
  姓名             王朴         职务          独立董事
                                          是否连续
                                   缺席次数   两次未亲
     议       数       数       数
                                          自出席
 董事会         5        5      0      0       否
 股东大会        2        2      0      0          否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状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完善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规划、
重点任务推进状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
审计与年度审计中发挥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熟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
建议。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和治理状况,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
以及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深入了解公司存
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况进行了解,重点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关键环节,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规范化运作
水平。
相关材料,独立、审慎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担保、股权激励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
者权益。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本人通过对
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讨论,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
督。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期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并发表了审查
意见: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运作等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
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
构。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公司
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的情形。
  (九)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五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
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则,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做出
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发表了审核意见,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
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健
康和稳健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王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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