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
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
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
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 东大
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四)监事会。
  第七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各部门应承担如下职责: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安排与审计机构聘请协议
的签订工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
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他相关信息,配合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计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二)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专业委员会、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的准备、筹备会议的召开等工作,同时负责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
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应履行的职责为: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结合公司审计需求,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要求等选聘方案内容,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并
由财务部完成资质审核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监督选聘过
程;
  (三)公司完成选聘工作,并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聘请协议,聘用期
为一年,期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 事务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
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作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
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
审核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 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如有)。公司董
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
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遵守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履行情况、相关业务约定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锦动力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