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 2024年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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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4
转债代码:127032      转债简称:苏行转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一、“苏行转债”的基本情况
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债券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对“苏行转债”进行评级。
  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0〕269号),本行
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拟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根据联合资信于2021年6月25日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1〕4932号),确定维持
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苏行转债”(50亿元)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于2022年5月25日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2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2〕3195号),确定维持
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苏行转债”(50亿元)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根据联合资信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4323号),确定维持
本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维持“苏行转债”(50亿元)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苏行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票面利率为1.00%,每10张“苏行转债”
(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对于持有“苏行转债”的
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
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本行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8.00元;对于持有“苏行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行每10张
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对于持有“苏行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本行不
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
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
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4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苏行转债”持有
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行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苏行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
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
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
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
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9868509
联系传真:0512-65135118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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