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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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拟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是否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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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
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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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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