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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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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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或者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
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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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实施;
    (六)建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
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七)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八)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九)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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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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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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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会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
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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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审计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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