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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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低于法定或本细则规定的最低人数的,拟辞职的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的基本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通知,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
、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挂号邮寄或传真方式。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会议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缩短会议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
记载。委员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
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且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
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记录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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