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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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常设工作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日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
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并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
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
等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当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当将离职报
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当
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
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办理。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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