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
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及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3 年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适合公司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
序、有效开展,保证了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保护了公司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64,122,164.69 元 , 其 中 母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为
的 10% 提 取 盈 余公 积 金6,395,472.03 元 后 , 2023年 度当 年 母 公司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派发的现金股利30,300,000元,截至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规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原则,2023年度可供股东分
配的利润为221,654,705.53 元。
公 司 2023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拟 定 为 : 以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4,361,849.7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并充分
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
合理性。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
他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耿爱武 李金让 任建新
蒋鑫涛 程 航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