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公开
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661 号)批准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27 号)核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兴业银行”)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开发行了 5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50,000,000,000.00
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
机构”)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由联席保荐机构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
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兴业银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已满,联席保
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联席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告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兴业银行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联席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对兴业银行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
照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
理相关发行和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务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兴业银行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
包括:
情况;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审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兴业银行未发生需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
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银行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
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
司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兴业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联席保荐机构;
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
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兴业银行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
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明庆 潘庆明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曾琨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海桑 张 翊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名: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