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铝业: 《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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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四月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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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系由其前身福建闽发铝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取得了变更后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63372595。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4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万股,于2011年4月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
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的前款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FUJIAN MINFA ALUMINIUM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东田镇蓝溪街228号闽发研发楼,邮政
编码:3623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3863.0183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99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
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在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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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一家现代化的大型铝型材加工企业,跻身中国
高端铝型材前列,塑造中国名牌。美化人们的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铝制品的研发、加工、销售;五金
制品及模具;幕墙、门窗设计、制作、安装;镁合金制品的加工、销售;旅游业投
资;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铝合金模板的研发、制造、销售、租赁;太
阳能发电;净水剂的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本企业
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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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向各发起人发行12,880万股;2011年4月11日,公司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万股,公司的股本总额
增至17,180万股。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认购的
   发起人股东名称或                     持股       出资
               股份数(万                          出资时间
      姓名                        比例      方式
                 股)
      黄天火         7341.60                     2007.12.24
                                %       产折股
      黄印电         1847.20                     2007.12.24
                                %       产折股
      黄长远         1847.20                     2007.12.24
                                %       产折股
                                         净资
      黄秀兰         644.00        3.75%         2007.12.24
                                        产折股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938,630,18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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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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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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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
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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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被提名前,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
证书。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受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
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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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
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
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董事长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长;
  若董事长为控股股东的,财务负责人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天,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向相关司法
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进行清偿,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
产,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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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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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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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要求网络投票形
式进行表决的事项时,应当提供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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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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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15,其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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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的,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
的投资者,可以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有效地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投票的,按照相关
的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份。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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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或者董事长对副董事长有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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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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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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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
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
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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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
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
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
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
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
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
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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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
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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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
  第九十八条 在本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委成员若干。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
时,按规定设立纪委,设立纪委书记1人,纪委委员若干名。
  第九十九条 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坚持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的原则;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
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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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
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
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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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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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
期间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〇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
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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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公司单笔金额 10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股东大会标准的对外捐赠;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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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不
包括人民币质押方式取得等额外币贷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决策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0%以下的投资
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涉及
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30%以下的资产
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
项;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前款第(一)
至(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通过方
可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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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
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债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或者董事长对副董事长有明确授权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
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
知召开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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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方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
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则,董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
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
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作成董事会决议,
交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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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六)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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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总经理的助手,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根据总经理的指示负责分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
有关的业务文件。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决定是否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
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
书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前,应当取得深圳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公司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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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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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
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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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
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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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政策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每连续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采用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分配股利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分配。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
规定处理。
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
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
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内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20%。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4)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求状况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
监事充分讨论,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
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案妥善保存。
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决通过。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 以上同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
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分红政策发
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
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泥石流、台风、龙卷风、洪水、战争、罢工、社会动乱等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仍不足以弥
补以前年度亏损;
  (4)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须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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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该年度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和长期发
展,公司弥补亏损,提取足额的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应积极采行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
  (二)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
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
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
子邮件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脑记录的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公 司指 定 《 证 券 时 报 》等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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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此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
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福建省闽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
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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