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静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4 年 3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公
司拟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提交的《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
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
就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临时提案》的相关内容等事项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在 2024 年 3 月 13 日以公告方式
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了股东;临时提案提出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的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
股东有权参加现场会议或网络投票,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会议及有权参加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 时在北京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 B 座 17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456,890,59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596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人,代表股份 210,288,3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7.3043%。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形
成如下决议:
同意 665,186,9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30%;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1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965%;反对 1,88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63%;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2%。
同意 665,170,3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31%;弃权 119,9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0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073%;反对 1,88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85%;弃权 11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3%。
同意 665,193,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21%;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2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98%;反对 1,88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30%;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2%。
同意 665,192,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22%;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55%。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2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276%;反对 1,88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151%;弃权 10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72%。
同意 5,352,146 股,占 出席股东( 或其授权 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 数的
的 99.0189%;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5,352,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584%;反对 12,064,9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
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281%;弃权 0 股。
同意 665,22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86%;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050%;反对 1,92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51%;弃权 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9%。
同意 665,232,3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54%;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04%;反对 1,90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17%;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安徽诚志显示玻璃有限公司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申请的 0.2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32,3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54%;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04%;反对 1,90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17%;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国防支行申请的 0.10 亿
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59,995,483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703%;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27,2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15%;反对 7,141,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06%;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3)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 0.2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59,995,083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704%;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26,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994%;反对 7,14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72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4)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 0.10 亿
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59,985,083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71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16,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56%;反对 7,15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65%;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5)诚志(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
分行申请的 2.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32,3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82%;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6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404%;反对 1,9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333%;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3%
(6)诚志科技园(江西)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经开区支行
申请的 0.25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21,9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98%;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5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845%;反对 1,93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892%;弃权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3%。
(7)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部申请的 0.3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59,985,083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71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16,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56%;反对 7,15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65%;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8)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区支行申请的 0.10 亿
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59,985,083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71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1,416,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456%;反对 7,151,4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65%;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9)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15.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0)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申请
的 10.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1)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 10.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2)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3)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4)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5.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5)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申请
的 8.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6)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2.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7)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8)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
行申请的 8.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347,6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681%;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77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600%;反对 1,78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2%;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9)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
分行申请的 6.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0)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
行申请的 6.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1)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
请的 6.00 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2)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3)青岛诚志华青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 1.00 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 2.30 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 2.00 亿元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等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8)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9)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31,9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55%;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383%;反对 1,9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33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0)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1)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
分行申请的 5.00 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2)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
申请的 5.00 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3)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4)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5)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6)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申请的 12.00 亿元项目贷款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同意 665,216,1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34%;反对 1,92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8%;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17)南京诚志永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的
同意 665,215,7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87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4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12%;反对 1,92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209%;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同意 665,197,529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2906%;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6,62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534%;反对 1,93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87%;弃权 4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8%。
同意 658,910,435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03%;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0,342,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713%;反对 7,074,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或其
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0125%;弃权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中,议案 5 同意股份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未达二分之一,
该议案未获通过;议案 8、议案 9 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
案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属签章页。
经办律师: 、
李 静 刘 伟 东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 海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