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婴室: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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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
      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
      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使公司从战略高度全面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及其附件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公司董事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经
      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二)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三)负责管理、监督各项可持续发展工作,制定公司
      可持续发展制度、战略及目标;
      (四)审议 ESG 报告及相关披露事宜;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后,向战
       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
       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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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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