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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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
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
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
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会成员中具有会计专业
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
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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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因委员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辞职之日
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
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委员
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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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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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
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
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
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
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
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
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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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法合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
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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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
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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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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