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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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对江
阴市恒润重工股 份有限 公 司 ( 下称 “ 公 司 ”) 与投 资者 和 潜在投 资 者 ( 下称
“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
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职责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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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工作,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筹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处理投资者诉
求并及时汇报反馈。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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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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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
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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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反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方网站设
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
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
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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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其他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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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
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
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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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
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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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并予以回复。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
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
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
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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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
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
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
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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