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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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
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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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 投资者 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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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
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
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
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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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并且符合《上
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
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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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
露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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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
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
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
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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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
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
大股东出现或知悉以下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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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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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至少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四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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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五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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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送定期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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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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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 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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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证券
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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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
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
告后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应履行相应的内部报告、传递、
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报告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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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
  (二)重大信息的审核和披露
的,应立即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
进行审核,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
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参照本
制度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相关程序对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及时回复、公告(如涉
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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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
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监督情况。
   第六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
责时涉及的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董
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股东大会文件、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保
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其他公共媒体,但
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
发布时,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应进行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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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
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保密措施与和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
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股
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
人。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必要时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
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提供的
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四)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罚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十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
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四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应保证向不同投资者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任何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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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公司发
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二)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三)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九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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