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润股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 性 文件 和 《 江 阴 市 恒 润 重 工 股 份有 限公司 章 程 》 ( 以下 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
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
露;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台账应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
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人应当至少
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
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使用募集资金时,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经主管经理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
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
批。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
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
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相关计划金额50%;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
理,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二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
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 期的前次 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 金的募 集资 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
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
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
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
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
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
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
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
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财务监督,应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项目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
况,并对募投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
效益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
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
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
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公司在年度审计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
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
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任。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司章
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的,应承担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
给予的惩戒或查处。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江阴市恒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润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