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新洁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 范 毅 上市公司代码 605111
保荐代表人姓名 朱孙源 报告年度 2023
一、保荐人自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或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
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12 月 29 日期间对新洁能进行了定期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
文件、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凭证等资料,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进
行检查,并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日常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
导工作,主要包括: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针对公司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的情况主要如
下: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
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的暂时闲置的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就该
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 36 个
月,包括朱袁正等 28 名股东。上述股东持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共计
机构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禁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承诺;本次
解禁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
市流通。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新洁能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无锡新洁
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届时适用的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
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新洁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范 毅 朱孙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