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造: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

证券之星 2024-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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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航天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
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
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
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
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
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由公司据此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
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本条第二项情形时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时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时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
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第十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
项。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
外,必须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
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须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
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
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
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
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
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关联人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
议,必须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应予以回避,但上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有权参与该关联事
项的审议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
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
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
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
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
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
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
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除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
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
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的情形,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在向董事会报告上款所称关联关系时,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并接受其他董事的质询,如实回答其他董事提出的
问题;在董事会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表决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其他董事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程
序对该等关联关系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与该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参与该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
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未出席会议的关联董事不得授权其他董事表决,亦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董事表决。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
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公司日后达成的
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则视为有关董事做了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时,应
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上市规
则》的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人士。
  董事会会议在不将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计入法定人数的
情况下,进行审议表决,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应写明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
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
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
及关联股东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
联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对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
要求回避的申请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
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
股东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但是,如果该事项
涉及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时,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
为被要求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提请董事会召开临
时会议就此作出决议。如异议者仍不服的,可在召开股东大
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法律认可的方式申请处
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
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
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另行明确)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另行明确)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
决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披露交易标的的评估
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在确定关联交易金额时,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
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交易金额。上述同一关联人
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
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以及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关
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
表决。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
资助。
  公司原则上仅为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特殊情况下对其他关联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
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
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
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充
分必要的相关材料,并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结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
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
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
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
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
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
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依照《上市
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原
《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规定》
(乐新董字〔2022〕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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