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
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 1 日,以 16 元/份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3.93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的 39.3620 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许单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