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024 年 3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经营战略快速有效执行和事业计划
目标任务的圆满达成,根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京东方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
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组成及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适用于全体执委
会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由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
成。根据工作需要,经执委会主席指定,其他专业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执委会办
公室设在集团办公室。
第四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
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行委员会主席提名,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
会批准。
第五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对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的落
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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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拟定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三) 根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事业计划,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后组织执行。
(四)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拟定投资、收购、资产处置、利
润分配等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经营项目方案,按程序
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批准后组织执
行。
(五) 督促、检查公司各经营业务单元和专业组织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
目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六) 批准公司日常经营组织结构和管理人员变动方案。
(七) 批准日常经营相关公司制度。
(八)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七条 执委会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
(一)每次投资总额在 10 亿元人民币(境内)或 1 亿美元(境外)以下的
主业投资;
(二)每次交易金额在 10 亿元人民币(境内)或 1 亿美元(境外)以下的
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提供财务资
助、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提
供担保、受赠资产;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的对外捐赠;
(四)下属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募集资金,每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下,且每会计年度累计募集资金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下的或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会计年度累计签署合同的金融衍生品交
易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的。
且本条(一)、
(二)、
(三)、
(四)项每会计年度累计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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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具体事项以执委会决议为准;如有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规则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审批的事项,则仍需
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工作流程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因实际工作需要,经业务部门申
请、执委会主席批准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若遇特殊情况主席
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席或其他委员主持。
第九条 执委会主要讨论与公司整体经营情况、战略规划和执行情况、组
织和人事及需上报董事会批准的议题。
第十条 执委会办公室会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参
会人以及督促相关组织做好汇报材料的准备等。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须出具书面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执委会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二条 执委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召开原则采取
现场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
第十三条 会议纪要应完整、真实、准确。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应在会议
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以作为
日后考核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执委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战略管理流程,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会,
公司中心组成员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执委会成员、党委和纪委委
员、各业务主要领导和战略与业绩管理小组成员、专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指定
人员等。中心组学习会主要目的是为了统一公司高管团队思想,凝心聚力,强
化战略项目执行,确保经营目标达成。中心组学习会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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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