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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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人”)作为江苏常青树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
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常青科技使用部
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3 号),公司向社会公
 众公开发行 4,814.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 25.98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5,067.7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3,222.81 万元,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 28,222.8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3)第 3168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和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中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特种聚合材料助剂及电子专     项目建设投资         91,500.00
        用材料制造项目       项目流动资金         30,000.00
             合计                     121,500.00      85,000.00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计划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
求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28,222.81 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
募资金金额为 8,000.00 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8.35%,将于前次使
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实施,确保最近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
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对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
议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于前次使用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实施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实施。
  六、专项意见说明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
生产经营,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开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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