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 方大炭素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魏彦珩)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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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因连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满
六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于 2023
年 7 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任后,本人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2023
年本人在任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及对
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
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广
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在任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魏彦珩,男,1969 年 9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2006 年至 2012 年担任兰州长
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担任多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法律
顾问,致力于公司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的研究和实务工作,出版专著《公司治理
法律关系的均衡机制》。现任西北师范大学副教授,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和甘肃省敦煌种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也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
序,所有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阅读文件资料,主动获
取相关信息,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提出审阅建
议。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现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开 2 次会议,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均出席应出席的会议,审阅会议资料,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职
责。
  报告期,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
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定,
加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保护中小股东
权益的意识,同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
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更新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
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
合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子公司定
向增发暨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时,预计和增加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
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并且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
  (二)对重要事项的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要事项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公司选
举董事,聘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上述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调整
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经过认真分析和审查,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以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的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
担保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在公司定期
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
和监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未
发现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
了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魏彦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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