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 方大炭素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彭淑媛)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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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2023 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及对公司和股东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
公司各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彭淑媛,女,1965 年 4 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北京天惠参
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产业集团
外联部主任。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
不在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任何职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并且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情况
东大会等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合法、有效的决策审批程
序,所有议案均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对审议事项,本人于会前充分准备并认真阅读文件资料,主动获
取相关信息,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二)参与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召开 5 次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同时,对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所披露
的董监高人员薪酬真实、准确性予以审核,切实履行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
职责。
  报告期,对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
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也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相关规定,加
强自身学习,切实增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强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的意识,同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
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勤勉地向本人更新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方面的事项,通过审查其决策、执行以及披露过程,对其合
法、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并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对公司重大事件进行审阅,
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客观、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子公司定向增
发暨关联交易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预
计和增加的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营
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未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对重要事项的审阅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审
阅后认为: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时,报告期内,公
司选举董事,聘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了仔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上述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终止使用募集资金实施部分项目暨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中募集资金使用规模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过认真分析和审查,认为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违规
使用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及子公司提供担保,履行了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以
及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
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人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
尽责的完成各项审计任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天职国
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对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
告中进行了披露,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实际经营需要,继续深化和完善内
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执行和监
督力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未发现重
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尽责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
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对控股股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维护了公司
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勤勉的精神,切实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充分发挥专业性及独立作用,切实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彭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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