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意见14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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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首华燃气、公司 指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
指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告
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出
指
性股票 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为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归属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股份登记完成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归属日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他山咨
指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询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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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他山咨询接受委托,担任首华燃气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
顾问并出具本报告。对本报告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理指南》等规定,结合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而制作。公司已保证所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上
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地区及行业的市场、经济、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公
司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
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妥善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
它障碍,并能够顺利完成;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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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及数量
司股本总额的 5.33%。其中,首次授予 1,144.8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4.26%,占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股票授予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二)激励对象范围及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关键岗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公司总股
序号 激励对象类别
(万股) 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核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
关键岗位员工(82 人)
合计 1,431.00 100.00% 5.33%
注 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公司
做出调整,将前述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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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满足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4.69 元的价格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86 元的 50%,为每股 4.43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83 元的 50%,为每
股 4.41 元。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及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满足授予条件的,公司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
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12 个月内授出。
限制性股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应
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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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归属期 40%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归属期 20%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
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4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4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20%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
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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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
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
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
满足归属条件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之后,不再另行设置限售安排,依据《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如《公司法》《证券法》《公
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
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当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满足下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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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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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
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3 年营业
收入为基准,对 2024 年-2026 年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进行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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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归属期 2024年 40% 3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年 120% 10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年 160% 140%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
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
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
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准,对 2025 年-2026 年营业收入定比增长率进行考核,
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归属期 2025年 120% 100%
第二个归属期 2026年 160% 14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不含园艺用品业务的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数据为准,详见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m)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各归属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
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级及以上 C级 D级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60% 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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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但未能归属的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
延至下期。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案)》表述不完全一致的,以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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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且公司已承诺,如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条件。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对下述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或说明:本激励计划的实
施目的,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和授予总量,激励对象
的确定和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安
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与归属条件,本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激励对象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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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等。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可行性。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且不存在如下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规则》第
经核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上市规则》
第 8.4.5 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
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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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在本
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
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
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激励成本将根据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三)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已剥离园艺用品业务,为
保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选取不含园艺用品业务的营业收入作为考核指标,能够
有效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宏观经济
环境、行业发展及市场竞争情况、公司经营状况及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本激励
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可归属数量。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能够达到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四)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核查
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已在激励对象、激励总量、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
安排等方面综合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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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
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
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
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五)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激励总量、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安排等内容均依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合
理确定,可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助推公司业绩稳步增长,使全体股东同
步受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激励计划的实施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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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查信息
(一)备查文件
摘要
理办法
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 58 号 3 号楼 1204 室
电 话:021-58831588
传 真:021-58833116
联系人:张骞
本报告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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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首华燃气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