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 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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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
              的专项核查意见
  作为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宇通重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与
其关联方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2022 年
-2025 年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风险控
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内容
  上市公司为优化公司财务管理、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和风险,为长远发展提供
畅通的金融服务渠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与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条
款内容如下:
  甲方: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鉴于宇通重工已于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未来不再在财务公司存款,财务公司
为宇通重工提供服务的范围为保函业务和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具体交易类型以
实际发生为准。
  上述各项金融服务涉及的授信金额或交易金额,由双方协商每年具体额度,
做为交易额度上限,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后生效。
  (1)保函业务
  财务公司提供保函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
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的收
费水平。
  (2)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非存款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国内主要金融
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同时也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宇通集团成员单位开展
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1)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加盖公章后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止。
  (2)宇通重工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
接受财务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内容、
定价原则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上市公司与财务公
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上市公司及下属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保函等金
融业务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了《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金融服务风险处
置预案》,上市公司成立金融服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
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敦促财务部门做好金融机构储备,明确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的情形;当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工作组组织财务部门暂停与财务公司受风险事
项影响的业务,并将业务切换至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上市公司业务正常开展。
  当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何一钟情形,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第
  (二)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
定的要求;
  (三)出现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五)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严重支付危机;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上市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营业执照》与《金融许可证》等资料,定期取
得并审阅了财务公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
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
效的《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
债比例等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保函业务
风险可控,上市公司根据上述评估结果出具了《郑州宇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
评估报告》。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内容、定价原则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
备;自上市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来,上市公司与财务公
司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
良好;上市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
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上市公司关于《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完备性、协
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玉海       胡梦婕         左   迪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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