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贝岭: 上海贝岭ESG管理制度(2024年3月版)

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经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
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
当 履 行 的 环 境 ( Environmental ) 、 社 会 ( Social ) 和 公 司 治 理
(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
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
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
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
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
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
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
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
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
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
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
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
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
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
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
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
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
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
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投资与 ESG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 ESG 职责相关日常工作的机构。
   第十四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审定公司
的 ESG 报告;
  (二)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
议题,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及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
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
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
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
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
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
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
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
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
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
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
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
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
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
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
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
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
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
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
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
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
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
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
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
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
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
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
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
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
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
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
门认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
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
品及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
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
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
信息牟利。
  第四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
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二条 若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
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
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若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
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
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
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
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四十九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
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上海贝岭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