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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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1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沈阳远大智能
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王延邦先生
   (6)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59,248,78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4.4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58,921,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40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97,20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9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70,367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
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039,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7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039,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7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9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78%;反对 209,2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98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7,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78%;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属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本议案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9,039,5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1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787,9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9.0178%;反对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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